新快報訊 記者張國鋒 通訊員汪林豐報道 一名被告人,居然能被法院判兩次緩刑!因為一條微博評論,這宗匪夷所思的案件最終浮出水面。
  咄咄怪事
  緩刑沒結束又再判緩刑
  2014年7月,一名微博網友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發表評論,問“為啥深圳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前老總,周某能兩次被判緩刑?”這不起眼的評論引起了深圳市檢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員的關註。
  昨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針對該條微博評論反映的問題,深圳市檢察院隨即開展了案件核查。
  經核查,周某原系深圳市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甬達)原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3年,緩刑3年。
  2010年6月,捷甬達業務員張某在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採購項目中為使其公司順利中標,經周某同意,承諾按照中標合同價的10%作為好處費送給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左某。後捷甬達順利中標,張某分三次送給左某共計25萬元好處費。2012年7月,捷甬達參與了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另外一個採購項目,中標並貨款到賬後,2012年9月,經周某同意,張某再次給左某奉上5萬元。
  2013年4月,龍崗區檢察院在查辦張某行賄案中發現捷甬達涉嫌單位行賄的線索,於2013年5月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對捷甬達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立案偵查,並於同年7月提起公訴。
  周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龍崗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結果卻是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知法犯法
  多次枉法裁判收受好處
  接著,深圳市檢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發現:2014年8月,龍崗區法院原副院長黃某榮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黃某榮涉嫌的多宗犯罪事實中,有一宗與周某第二次被判緩刑密切相關。
  原來,捷甬達及實際控制人周某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進入法院審理環節後,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了周某的辯護人。在案件審理期間,該律所負責人曾到時任龍崗法院副院長黃某榮的辦公室,請求黃某榮關照爭取判處周某緩刑並明確告訴黃某榮,周某於2011年6月曾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現仍在緩刑考察期間。黃某榮依然答應幫忙。之後,黃某榮將該案主審法官叫到辦公室瞭解情況並要求主審法官判處周某緩刑。
  該案開庭之後,在黃某榮多次指示要求判緩刑的壓力下,主審法官最終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緩刑部分,對被告人周某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為了感謝黃某榮提供的幫助,律所負責人到黃某榮的辦公室,給黃某榮奉上好處費3萬元。
  於是,在這權錢交易、徇私枉法之中,捷甬達公司的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現實際控制人周某,再一次與牢獄擦肩而過。
  據悉,按照黃某榮的供認,其利用法院副院長的職權,還多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並收受好處。
  啟動監督
  深圳檢方昨天提出抗訴
  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除量刑明顯不當外,法院副院長收受賄賂要求主審法官判緩刑,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深圳市檢察機關對該案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昨天深圳市檢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訴。
  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公共關係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利用檢察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回應社會關註,是檢察機關推行陽光檢務、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途徑之一。
  黃某榮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後,已由省檢察院指定韶關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原標題:微博評論立大功 扳倒深圳龍崗法院一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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